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702民初594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宁市村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
住所: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和万祥,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纳西族,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和万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顾银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