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02民初5852号
原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路。
法定代表人:和煜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富泉,云南苍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十楼,二十二楼。
负责人:陈治伧。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员工,一般诉讼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00元,由原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符雅琪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