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

***与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828民初1332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713495402T。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寿,云南润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C20115334221503,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云南润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924746.20元(其中包括质保金3496330.5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承包小黑江至澜沧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但因机械、劳动力不足,于2010年4月8日由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小黑江至澜沧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杨桥宝、高渤与原告签订《单项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签章为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小黑江至澜沧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此协议约定了工程内容、综合单价、组织领导、双方责任、工期、付款方法等事项。原告方依约完成施工任务并通过交工验收,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2012年2月26日,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小黑江至澜沧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原告签定了《付款承诺书》,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总工程款69926611.44元,代扣材料款16296771.24元,已支付工程款14630178.00元,欠工程款35503331.63元,工程质量保证金3496330.57元,被告方承诺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付清,并承诺了支付比例等事项。《付款承诺书》签定后,被告没有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工程款1428415.63元和工程质量保证金3496330.57元,两项合计4924746.20元。被告未依承诺支付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认可欠付工程款1428415.63元及质量保证金3496330.57元。但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依据双方签订的《单项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第七条第4项约定:如由于业主原因造成被告无法如期支付,被告不承担原告迟付款利息及滞纳金,现业主方尚未足额拨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被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评判如下:
关于原告的利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认为,依据庭审查明事实,原、被告均认可发包方尚未足额拨付大额工程款,结合双方《单项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第七条第4项约定“如由于业主原因造成被告无法如期支付,被告不承担原告迟付款利息及滞纳金”,该约定系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义务的自愿处分,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不得向被告主张因业主拨款迟延造成的利息损失,故对其利息主张予以驳回。
关于本案价款支付期限、方式。依据双方2012年2月26日付款承诺书记载:“甲方承诺所欠工程款……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付清……甲方承诺倘若建设方长时间内自资金仍然不到位,甲方将自筹资金以半年一次逐次向乙方按上述比例支付”及《单项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第七条第3项约定:“质保金……待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据实返还”,涉案工程于2015年验收完毕,涉案款项履行期限至庭审辩论终结时均已届满,被告应当在被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全部款项。
综上所述,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项1428415.63元。
二、被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3496330.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98元,减半收取计23099元,由被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爱华
附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