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

某某与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云0723民初121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云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
住所: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被告:***,男,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昆明市宜良县,
原告胡志平诉***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秦锐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了对***南丽江道路桥梁工程公司、被告***的诉讼,原告***、被告*锐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个人工资15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了华坪县中心镇蓝色港湾桥梁的工程后,原、被告协商好相关事宜后就按照被告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差欠原告人工工资15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程结算单一份,约定欠原告人工工资155000元,该欠款经原告催要无果,故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锐敏辩称,差欠原告人工工资是事实,原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在此期间我也垫付了一部分,我要与公司结算后,才能支付原告工资。
庭审中围绕焦点问题,原告出示了下列证据:工程结算单一组;拟证明被告差欠原告工资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锐敏无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系朋友关系,华坪县中心镇蓝色港湾桥梁的工程招投标由云南建博工程集团公司中标后,该工程的负责人***便将此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无书面合同),被告***与原告协商好相关事宜后,原告组织人员按照被告*锐敏要求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锐敏差欠原告工资155000元,被告*锐敏向原告出具了工程结算单一份,该欠款经原告催要无果,故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合同约定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后,原告按照要求对华坪县中心镇蓝色港湾桥梁的工程进行施工,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秦锐敏差欠原告工资15500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欠款15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欠款人民币15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