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英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英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7民初10475号
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中建二局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顺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中建英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区**/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英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杰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中建公司诉称:1.判令英杰公司解散;2.本案诉讼费用由英杰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02年6月,**、左庆荣及中建公司分别出资25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申请设立了北京中建英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为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区**2007年变更公司名称为北京中建英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东左庆荣将200万元股权转让给**,**受让后持股占比90%,中建公司持股占比10%,**担任法定代表人。在英杰公司经营期间,中建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和2017年7月提议召开股东会,但英杰公司未予答复。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故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杰公司解散。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中建公司以公司解散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应由英杰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至税务机关查询,英杰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虽为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其实际经营地址为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42号中建二局大厦12层,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