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英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3执1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31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建英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77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63.624524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和对外投资。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建英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167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中建英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北京中建英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查,北京中建英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和对外投资。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查封了北京中建英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的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本院的财产查控措施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7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宁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