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30民初2763号
申请人: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科技财富中心**B407。
法定代表人:乔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住所地怀来县北辛堡镇方家冲。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142382.03元的账户资金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1015519192019000379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142382.03元的账户资金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任春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