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30民初27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34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住所地怀来县北辛堡镇方家冲。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B407。
法定代表人:乔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原告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民276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账号04×××59)、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延庆支行妫水北街分理处(账号02×××9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太平庄支行(账号01×××40)、兴业银行北京广安门支行(账号32×××61)的存款以及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账号04×××67)的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对被告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的保全措施已经超出了原告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标的,属于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账号04×××59)、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延庆支行妫水北街分理处(账号02×××9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太平庄支行(账号01×××40)、兴业银行北京广安门支行(账号32×××61)存款以及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账号04×××67)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任春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