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天信瑞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8民初40343号 原告:北京天信瑞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府前街9号-1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天信瑞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8022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天信瑞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沽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公司)与被告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思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立思辰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思辰公司向天信公司支付合同质保尾款198682.54元;2.立思辰公司向天信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9934.13元;3.解除立思辰公司与天信公司签署的《应用软件系统工程合同》;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立思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天信公司(曾用名:北京沽云科技有限公司)与立思辰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签订了《应用软件系统工程合同》(合同编号:XXX,以下简称《软件合同》),约定由天信公司提供张家口教育云P**项目“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学校考务管理系统”“高速扫描仪设备”及质保及运维服务给立思辰公司,合同总价款5399500元,其中约定“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学校考务管理系统”“高速扫描仪设备”的价款为3999500元,立思辰公司应在《软件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天信公司支付3000000元;软硬件系统上线运行正常且最终验收通过后7日内向天信公司支付799525元;最终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后的7日内向天信公司支付剩余尾款199975元。立思辰公司在收到天信公司开具同等比例款项的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付款。2019年9月25日,天信公司与立思辰公司就《软件合同》签署《合同金额调整的情况说明函》,因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双方确认原《软件合同》中未支付金额由999500元调整为973650.86元,除因税率调整所作的合同金额及上述软硬件产品金额调整外,其余部分按照原《软件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软件合同》签署后,天信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关软硬件设备给立思辰公司,立思辰公司也已经于2020年1月8日对项目验收合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和中期合同款项,仅剩余198682.54元尾款尚未支付。2020年12月22日,天信公司根据立思辰公司的要求开具了合计198682.5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立思辰公司,根据《软件合同》约定,立思辰公司应当在2021年1月7日前付款,但后续立思辰公司一直无故不肯按约支付尾款给天信公司。天信公司认为,立思辰公司因其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尾款给天信公司,已经属于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致使天信公司蒙受损失。同时根据《软件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第2款约定,立思辰公司应赔偿应付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给天信公司。现天信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立思辰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本案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24日,甲方立思辰公司与乙方天信公司签订《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应用软件系统工程合同》(合同编号:XXX),约定:甲方同意支付费用向乙方进行采购,乙方同意承建张家口教育云P**项目“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学校考务管理系统”“高速扫描仪”系统工程,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软硬件或服务完全满足张家口教育云建设方案的需求。其中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大数据精准教学系统、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合计1662500元;学校考务管理系统、智能题库系统、大数据采集系统合计1235000元;高速扫描仪合计11102000元;质保及运维服务140万元(包含3年免费整体质保及运维服务,第4年至第10年共7年收费质保及运维服务,甲方按最终用户给出的相应评分,逐年支付服务费),最终成交总价:5399500元。产品交付:1、软件介质交付:乙方应于收到首笔付款的次日完成软件产品介质交付。2、软件功能交付:乙方应于2018年12月19日前完成软件产品部署、安装,并于2018年12月20日前实现与张家口教育云的互联互通,甲方最终用户(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对相应产品或服务的最终验收通过,即视为甲方对乙方的最终验收通过,即视为乙方完成功能交付。乙方承诺所交付的整套系统是完整的、可用的,不出现功能缺失的情况。根据张家口教育云P**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如后期发生教育云核心机房整体迁移,乙方应配合进行迁移,甲方不再对此增加任何费用。3、硬件交付:乙方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硬件产品的交付。4、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址。验收:1、验收方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乙方共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2、验收期限及内容:(1)乙方软硬件完成初步部署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以及乙方共同对乙方交付的产品/货物进行软件功能验收测试,确认产品所提供的功能能够满足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要求,系统上线正常运行三个月,未发生系统不能运行持续超过4小时以上的重大故障,由甲方组织进行项目验收,若发生重大故障,在重大故障发生修复后正常运行一个月甲方再次组织验收。(2)甲方验收通过后向其最终用户进行功能交付,最终用户(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对本合同产品功能的最终验收通过,即视为甲方对乙方的最终验收通过。(3)质保及运维服务:付费质保期内,甲方在每个年度最后一个月,按照乙方质保及运维服务的服务响应效果、软硬件产品质量状况等综合标准,对乙方当年完成的质保及运维服务进行打分验收,并按照评分标准支付费用,最终用户(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的评分对本合同产品及功能的评分具有对应关系的,将直接作为甲方给予乙方的评分和付费根据。结算及开票:1、结算方式:■电汇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2、结算期限:(1)“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学校考务管理系统”“高速扫描仪”的成交总价为3999500元,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0万元,软硬件系统上线运行正常且最终验收通过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799525元,最终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后,甲方在7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质保款199975元。乙方于收到货款前10个工作日内开具给甲方合同同等比例金额的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七年收费质保及运维服务:每个年度期满且甲方最终用户完成项目评分后,甲方按乙方的得分支付当年标准服务费的相应比例,每年标准服务费为200000元,七年(第4-10年)服务费合计1400000元,乙方于每次收到货款前10个工作日内开具给甲方合同同等比例金额的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开出同等比例款项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付款。维护及服务:1、乙方对所提供的产品提供下列免费服务:■安装测试■现场调试■现场技术培训■现场技术支持。2、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于2018年12月18日前完成张家口教育云P**项目“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学校考务管理系统”“高速扫描仪”系统工程的部署及客户端的部署,实现与张家口教育云接口打通;并达到验收标准。3、乙方需提供完整的安装文档,负责软件安装、调测和开通至正常运行。4、乙方软件、设备安装、调试达到技术需求书规定的指标后,可进行验收测试,验收测试合格后,经最终用户(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对甲方的最终验收通过,完成验收。5、质保及运维服务期限:从最终验收完成之日,乙方须按原厂标准提供十年质保服务。6、质保及运维服务内容和标准:质保及运维服务包含标准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和版本升级服务;服务标准:2小时内响应,12小时内远程解决,远程无法解决的,应48小时到现场解决。如因乙方后台系统调整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上述产品7日内无法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该损失。违约责任:1、如因乙方责任,乙方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合同产品,乙方将以下列方式偿付损失:每迟延一日偿付迟交产品金额的0.5%,最多不超过迟交产品金额的5%,偿付迟延交付损失款并不解除甲乙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责任。2、如因甲方责任,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甲方将以下列方式偿付损失:每延期付款一日偿付应付款项金额的0.5%,最多不超过所应交款项金额的5%,偿付迟延付款损失款并不解除甲乙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责任。3、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与第三方关于产品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争议,则乙方负责处理争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影响甲方使用产品的,乙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4、如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影响甲方使用产品,乙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019年3月11日,立思辰公司向天信公司支付300万元。 2019年9月25日,立思辰公司与天信公司签订《合同金额调整的情况说明函》,约定双方对于张家口教育云P**项目未支付款项税率调整进行统一说明。双方在2018年12月24日签订的张家口教育云P**项目“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学校考务管理系统”“高速扫描仪”系统及配套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以下简称“原合同”),因2019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于下发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现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原合同中软硬件产品金额调整做出如下情况说明:截止到2019年9月25日,原合同中软硬件产品未支付金额共计999500元调整为973650.86元,共计减少25849.14元。此项变更调减金额在合同清单明细项做相应价格调整,甲方支付金额亦做相应调整。除因税率调整所作的合同总金额及上述软硬件产品金额调整外,其余部分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本说明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1月8日,北京立思辰合众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教育云项目部与天信公司签订《项目验收报告》,确认张家口教育云P**项目“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学校考务管理系统”“高速扫描仪”系统工程交付甲方立思辰公司指定地点,项目完成情况:乙方提供产品基础数据分析系统、大数据精准教学系统、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智能题库系统、大数据采集系统、高速扫描仪各19套,并完成初步部署,通过了软件功能验收测试,确认产品所提供的功能能够满足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要求,系统上线正常运行三个月,未发生系统不能运行持续超过4小时以上的重大敌障,已向最终用户进行功能交付,对本合同的产品最终验收通过。验收结论:根据本项目建设目标,本次张家口教育云P**项目“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学校考务管理系统”“高速扫描仪”系统工程工作完成,无遗留问题,项目验收资料文档提交齐全,已达到项目验收标准。 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3月3日,立思辰公司陆续向天信公司支付货款共计774968.32元。 2020年12月22日,天信公司向立思辰公司开具三张金额共计198682.5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6月30日,天信公司向立思辰公司邮寄《关于催讨张家口教育云P**项目尾款的函》,就立思辰公司尚未支付的合同质保款198682.54元向立思辰公司进行追讨。立思辰公司于2022年7月5日签收了该催讨函。 另查,北京立思辰合众科技有限公司系立思辰公司的全资股东。天信公司称案涉工程项目亦有北京立思辰合众科技有限公司参与履行,并被立思辰公司指定进行项目验收。 诉讼中经询,天信公司称:因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合同包括“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学校考务管理系统”“高速扫描仪”系统工程及质保及运维服务四部分,现天信公司已就“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学校考务管理系统”“高速扫描仪”系统工程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并通过验收,因立思辰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且经过催讨至今未付,故要求解除双方案涉合同,即就案涉后续质保及运维服务部分终止履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案涉合同虽签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履行、付款等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立思辰公司与天信公司签订的《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应用软件系统工程合同》及《合同金额调整的情况说明函》,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双方当事人在上述合同中约定,最终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后,甲方在7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质保款。天信公司依约履行完毕己方合同义务,案涉合同项目业已于2020年1月8日经天信公司与立思辰公司指定的北京立思辰合众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教育云项目部共同签订《项目验收报告》,确认了项目验收合格。立思辰公司至今仅向天信公司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在天信公司已按约向立思辰公司开具了合同尾款发票并经多次催讨的情况下,至今仍未向天信公司支付所欠质保尾款,违反双方约定的按期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天信公司要求立思辰公司给付欠款198682.54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因甲方责任,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甲方将以下列方式偿付损失:每延期付款一日偿付应付款项金额的0.5%,最多不超过所应交款项金额的5%。本案中,因立思辰公司逾期支付合同质保尾款,应当依约向天信公司赔偿延期付款违约损失,故天信公司按照立思辰公司欠款额的5%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合同包括“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学校考务管理系统”“高速扫描仪”系统工程及质保及运维服务四部分,现天信公司已就“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学校考务管理系统”“高速扫描仪”系统工程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并通过验收,天信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因立思辰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且经过催讨至今未付,故要求解除双方案涉合同,即就案涉后续质保及运维服务部分终止履行。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天信公司以立思辰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经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故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并确认案涉合同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立思辰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 立思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北京天信瑞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尾款198682.54元; 二、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北京天信瑞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934.13元; 三、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信瑞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签署的《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应用软件系统工程合同》于2022年12月13日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9.25元、公告费260元(北京天信瑞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