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财保48号
申请人:北京博新志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68号4层408。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8022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博新志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265513.7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账户为×××,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清路支行账户为×××,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信息路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265513.7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账户为×××,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清路支行账户为×××,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信息路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
保全费一千八百四十八元,由北京博新志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