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通明锐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智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执16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智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509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赵炳璋。

被执行人:梁力,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赵以华,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北京易通明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意路4号院2号楼16层1623。

法定代表人:袁名月。

珠海智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珠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仲裁字(2019)第306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497497.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公积金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梁力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盈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的房产1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梁力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2辆。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赵以华财付通账户1928.05元,扣除执行费50元,应发还申请人1878.0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公积金账户内无其他可供执行存款,无其他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珠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仲裁字(2019)第30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魏志斌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怀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