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通明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2执167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秦恺。
被执行人北京易通明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意路。
法定代表人程东升。
被执行人梁力,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赵以华,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薛莺,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程东升,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易通明锐科技有限公司、梁力、赵以华、薛莺、***、程东升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中信执字0120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北京易通明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合计497211.19元;二、被执行人北京易通明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的利息(自代偿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0%计算);三、被执行人北京易通明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上述代偿款清偿之日止,按为清偿金额0.5%/日计算);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公证费500元、邮寄费101元、并负担执行费用7358元;五、被执行人梁力、赵以华、薛莺、***、程东升对已上全部欠款承担担保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梁力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盈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X的房产,现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针对(2019)京中信执字第0120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执行费用),被执行人梁力承诺于2019年10月10月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20万元(已于2019年10月9日缴纳);剩余本金297211.19元及执行费用7358元共计304569.19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利息双方另行商议)。
综上,本案执行中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易通明锐科技有限公司、梁力、赵以华、薛莺、***、程东升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2执167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货时能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秋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