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0139号之三
原告:东蓝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明路818号1幢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克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一层S区2036室(上海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蓝数码有限公司与上海克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沪0151民初101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3,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上海克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克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