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0139号之二
原告:东蓝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明路818号1幢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克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一层S区2036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蓝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克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双方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诉讼活动,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