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中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欣林木业有限公司、北京鑫中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5民初2240号之二
申请人青岛欣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鑫中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鲁0285民初2240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张霞、张红卫共同所有的位于莱西市重庆中路12号16栋1单元101的房屋一套。申请人青岛欣林木业有限公司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担保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提出的解除担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担保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霞、张红卫共同所有的位于莱西市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贵毓 审 判 员  邴兴飞 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
书 记 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