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769号
原告:北京兴怀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南四街3号。
法定代表人:解宗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明,男,1980年3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鑫中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东二路18号2幢。
法定代表人:王秀荣。
原告北京兴怀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中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兴怀供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兴怀供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菲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明泉
法官助理 李柏成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