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中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6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北京鑫中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东二路18号2幢。
法定代表人:王秀荣,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1)京0116民初67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于2021年10月25日之前给付孙保国4 600
000元,北京鑫中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诉讼费21 800元,由孙保国负担(已交纳)。因***、北京鑫中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保国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北京鑫中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保国、***、北京鑫中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就***对孙保国4 600 000元的金钱给付义务,北京鑫中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北京鑫中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上述债务由自己清偿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京0116民初6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北京鑫中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孙保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于连鹏
二 〇 二 二 年 三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