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5民初2240号
申请人:青岛欣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迎晖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鑫中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开放路95号1至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欣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鑫中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欣林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鑫中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52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莱西市重庆中路12号16栋1单元101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鑫中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共同所有的、位于莱西市重庆中路12号16栋1单元101的房产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