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力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9民初5995号之二
原告:北京瑞力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建国路88号新兴大厦608-610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号京环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乌鲁木齐市京环环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瑞北路7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号院1号楼六层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瑞力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京环环境能源有限公司、北京环境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瑞力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力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瑞力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922.89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200元,合计151122.89元(原告北京瑞力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瑞力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