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催2号
申请人: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金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强,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以转账支票已停止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小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