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8293号
原告: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112号。
法定代表人:金福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迪,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缤纷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一号院1、2、3号楼地下综合体及-1商业楼地下二层B040。
法定代表人:马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成,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缤纷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保安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一号院1、2、3号楼地下综合体及-1商业楼地下二层B040。
原告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缤纷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甄玉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毛珂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