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313号
原告: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金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男,1966年7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告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陈石磊
审 判 员 吴朝辉
审 判 员 赵 莹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路红红
书 记 员 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