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6998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52658085。
法定代表人:金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薄,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京都保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京都保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京都保安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等)。本案诉讼费由京都保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中介的介绍到京都保安公司上班并签订合同,期限是6个月,一开始在锦秋家园小区上夜班,由于在2019年春节期间和保安队长发生了矛盾我就不愿意在这里上班了,我把我和保安队长发生矛盾的事儿向中介的人说了,2019年2月10日中介让我到季景沁园小区上班,也是同一个物业公司,同一个保安公司。在上班期间眼睛不明原因的肿痛、流泪。队长问我还能上班吗?我说先坚持上几天看看,买眼药上了看看管不管用再说吧。没想到我上夜班上眼药时被物业查岗的人给拍了照,发到工作群里了,我找队长想让他向领导解释解释,我有眼病了是上眼药闭一会眼睛,没睡觉。还没等我去找主管,队长告诉我说公司领导让我收拾行李去公司,到公司以后就被公司辞退了。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京都保安公司辩称,***系自行申请离职,我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我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双方均认可***于2018年12月28日入职京都保安公司,正常出勤至2019年2月28日并于2019年3月1日离职。在职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2800元+全勤奖200元。
就离职原因一节,双方各执一词。***主张因其患眼病,上班时涂眼药后闭了一会儿眼,被查岗人员拍照说睡觉,京都保安公司以其眼睛生病为由将其辞退。***未就该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京都保安公司主张系***自行离职,并提举离职申请予以佐证。离职申请中填写姓名为“***”,离职时间一栏填写为“2019.3.1”,离职原因一栏载明:“因为在锦秋家园到季景沁园上班后,感冒,眼睛不明原因发病,影响了点工作,因此申请离职”。***认可离职申请的真实性,主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
***以要求京都护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的仲裁请求。***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离职原因。其一,***虽主张其被京都保安公司辞退,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上述主张难以采信;其二,京都保安公司主张***系个人原因离职,并提交离职申请予以佐证。***认可离职申请的真实性,虽其主张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离职申请中记载的离职原因,***系因个人原因离职。综合上述两点,***要求京都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等)之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预交五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鹏
人 民 陪 审 员 袁 卫
人 民 陪 审 员 康和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洪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