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3212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对原告***与被告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如下登记(备案):2021年5月1日股东会决议关于‘同意由***、***、***组成新的股东会,其中***认缴出资384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36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1800万元人民币;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登记(备案)以及2022年6月20日股东会决议关于‘同意***成为公司新股东;同意免去***的监事职务;同意选举***为监事;同意由***、***、***组成新的股东会,其中***认缴出资384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36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1800万元人民币;同意注册资本出12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6000万元人民币;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登记(备案)”补正为“被告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如下登记(备案):2021年5月1日股东会决议关于‘同意由***、***、***组成新的股东会,其中***认缴出资384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36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1800万元人民币;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的登记(备案)以及2022年6月20日股东会决议关于‘同意***成为公司新股东;同意免去***的监事职务;同意选举***为监事;同意由***、***、***组成新的股东会,其中***认缴出资384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36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1800万元人民币;同意注册资本出12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6000万元人民币;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的登记(备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