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66884号
原告北京久雅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齐盛清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20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图书供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关于货款一节,考虑原告陈述、《对账单确认函》等,本院对原告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图书供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现货图书。同日,双方签订《对账单确认函》,其内容为于2020年7月24日为止,账目已对清,双方已确认。被告欠原告书款总金额为687 078.37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发货清单等,以此证明被告欠其货款。
被告北京齐盛清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久雅图书有限公司货款687 078.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670元,由被告北京齐盛清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欧阳华
书 记 员 彭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