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齐盛清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天下书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齐盛清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41769号
原告北京天下书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齐盛清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玲、曲扬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原告货款,故原告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庭审中,原告提交对账单一张,显示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价值96 994.24元的货物。被告在该对账单中盖章确认。 就对账单形成原因,原告称原被告间长期存在图书代销关系,2017年12月31日最后一份书面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但是原告继续在向被告供货,直至2019年4月30日。经过对账,被告截至2019年11月19日共计欠付原告货款96 994.24元,被告在对账单中盖章确认。
被告北京齐盛清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下书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6 994.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43元,由被告北京齐盛清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晓华
法 官 助 理   吴青沛 书  记  员   刘嘉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