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6执2685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菜篮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齐盛清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136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平偿还北京菜篮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 058 000元(于二○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给付558 000元,于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偿还100 000元,于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前偿还1 400 000元);二、**平于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前偿还北京菜篮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截止为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的利息 572 145.33元;三、**平于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前偿还北京菜篮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剩余未付本金为基数,自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四、案件受理费12 543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平负担(于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前给付北京菜篮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五、若**平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的给付义务,则北京菜篮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据本条约定就全部未清偿本金和利息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北京齐盛清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齐盛清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齐盛清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平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平、**名下房产各两套,暂无处置权。本院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平名下车辆四部,未实际扣押。本院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北京齐盛清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三部,未实际扣押。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6民初13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驰
书 记 员 付博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