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裕民县水利局、裕民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裕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4225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裕民县水利局、裕民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裕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新4225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裕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书面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4225执4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中 秋 审判员 赛力克博力 审判员 武 艺 勇
书记员 权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