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散花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牟定散花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3民特261号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217500364Q。

法定代表人:和国江(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宗良(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男,1966年1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司法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0年12月14日经牟定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欠******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80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付清。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经牟定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 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普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