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3民特261号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217500364Q。
法定代表人:和国江(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宗良(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男,1966年1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司法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0年12月14日经牟定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欠******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80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付清。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经牟定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 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普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