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散花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牟定散花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23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牟定散花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牟定散花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房产也不具备执行条件。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27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涂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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