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阿拉尔市嘉时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3财保147号 申请人:阿拉尔市嘉时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阿拉尔市嘉时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支行的银行存款252,338.61元。申请人阿拉尔市嘉时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险责任限额为252,338.6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拉尔市嘉时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支行的银行存款252338.6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