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民初1692号
原告:阿拉尔市嘉时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十团职工创业园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十团客运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阿拉尔市嘉时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2023年7月13日向原告阿拉尔市嘉时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阿拉尔市嘉时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也未按规定提出减、免、缓申请,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拉尔市嘉时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覃 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