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大门商贸有限公司与墨玉县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2民初1315号

原告:新疆金大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拉喀什镇斯孜村3组。

法定代表人:凯尤木库尔班尼亚孜,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木洛克路9号。

法定代表人:房利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新疆金大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金大门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金大门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金大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00元,由原告新疆金大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高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