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222执598号
申请执行单位***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利军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
被执行单位哈尔滨良工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银水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申请执行单位***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单位哈尔滨良工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3222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单位哈尔滨良工阀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单位哈尔滨良工阀门有限公司返还***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3032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良工阀门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单位哈尔滨良工阀门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7日偿还53275元给***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剩下的250000元从2021年开始每个季度付给***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000元,直到将此笔案款还清为止,
如不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3222执5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阿卜杜杰力力拜克尔铁木尔
审判员 赛 吾 尔 丁 乃 斯 尔 丁
审判员 伊 德 日 斯 克 热 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布麦热姆罕 图 尔荪托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