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2民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墨玉县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库木洛克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23035018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英格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宁边东路174号海棠公馆五期1号综合楼11层24号房(33区2丘1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39657615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墨玉县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英格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2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墨玉县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提出撤回上诉称,执行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墨玉县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墨玉县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6.89元,减半收取1,683.44元,由上诉人墨玉县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努尔妮*·阿**拉
审判员辛元忠
审判员那克提江·乃比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