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24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袁亚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布力卜力·阿布力米提,男,1990年6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金沙国际小区33号楼2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沙雅县西北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雅县铁热克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巨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金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塔什力克乡3组。
法定代表人:张巨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巨光,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4月1日,沙雅县西北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执行人:王湛江,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0月6日,农民,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邓文生,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3月4日,个体,家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牛小剑,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11月29日,个体,家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方明,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2月16日,个体,家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李海祥,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2月6日,农民,家住新和县。
被执行人:刘清福,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9月7日,个体,家住新和县。
被执行人:赛买提·艾麦提,男,维吾尔族,出生于1971年1月4日,农民,家住新和县。
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执行人沙雅县西北农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金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巨光、王湛江、邓文生、牛小剑、方明、李海祥、刘清福、赛买提·艾麦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新2924民终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沙雅县西北农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金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巨光、王湛江、邓文生、牛小剑、方明、李海祥、刘清福、赛买提·艾麦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案件标的3.812.502.25元、2018年12月18日之后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巨光于2021年5月15日自动向申请人履行了1.000.000元,剩余案件标的2.812.502.25元、2018年12月18日之后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执行费未履行。申请人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924民终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924民终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江 海
审判员 艾 力·吾买尔
审判员 阿地力江·阿不来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程 文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