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23执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库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焕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校波,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翟红义,男,1979年6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黄晓敏,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杨建,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刘冬,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
被执行人:周雨锋,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李国良,男,1968年8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被执行人:江鹏,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江云,男,1988年2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张巨光,男,1971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金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法定代表人:张巨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库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翟红义、黄晓敏、杨建、刘冬、***、周雨锋、李国良、江鹏、江云、张巨光、阿克苏地区金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库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库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3执36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江
审 判 员 阿力木江 买买提
审 判 员 阿里木 库尔班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法 官 助 理 张 舜
书 记 员 李 天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