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金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地区金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翔绿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925执8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地区金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新和县塔什艾日克乡3组。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合作伙伴,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新疆翔绿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新和县北工业园区新和东高速公路口西500米。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6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阿克苏地区金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翔绿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74744.6元,已执行到位88225元,剩余186519.6元,因新疆翔绿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有21件执行案件,涉案金额1416.68万元,新疆翔绿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抵押在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依不拉因·司马义
审判员*文全
审判员****·塔依尔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