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3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文,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在本院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终28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智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对(2022)新2323执126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原执行裁定并撤销对异议人农业银行30045101040006705账户的执行行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终284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22)新2323执1261号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郑智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异议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公司的农业银行30045101040006705账户属于企业开设的劳保统筹专户,本院冻结并扣划账户中的资金违法,故要求法院撤销原执行裁定并撤销对异议人农业银行30045101040006705账户的执行行为,以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8日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终28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智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作出(2022)新2323执12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异议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应当审查执行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本院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查知被执行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帐户后冻结异议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执行措施,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该账户登记在被执行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故本院予以冻结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姜 博
审 判 员 郝 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