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6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东风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终2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至今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呼图壁县XX街XX区XX院XX幢X层1-01至1-05、2-01至2-09室(产权证号:XX**)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6日止)以上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
3、因工程未竣工暂扣留被执行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呼图壁县教育局的工程款4000000.00元。
三、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3439098.00元,本案债权尚余3439098.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连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