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景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执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景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上二工路于S201交叉口(财政局5楼)。
法定代表人:孙**。
被执行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州呼图壁县东风路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州呼图壁县东风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景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3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7136013.91元存款,现已本院本院划拨。
2.**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本院轮候冻结银行账户。
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不动产财产,暂不宜处置。
本案申请标的28095900.00元,已执行标的7136013.91元,未执行标的20959886.09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95496.00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执行工作,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及线索。经合议庭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3执4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 波
审判员 赵 义 云
审判员 ***列
二〇二二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包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