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1107号
原告:木垒县意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木垒县意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木垒县意鑫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于2022年4月6日开庭无正当理由亦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木垒县意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 志 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