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4369号之一
原告:上海心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北路1025号1幢094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智和楼)12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心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心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7元,减半收取1,978.50元,财产保全费1,434元,合计诉讼费3,412.50元,由原告上海心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