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4369号
申请人:上海心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北路1025号1幢094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智和楼)12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心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8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心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8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