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心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4369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心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北路1025号1幢094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智和楼)12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心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心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心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