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6民申1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智和楼)12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淑芬,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际见,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娄本月,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再审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娄本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豫0726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