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6民申1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智和楼)12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淑芬,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际见,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娄本月,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再审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娄本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豫0726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