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0127号之一
原告:南京光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智和楼)12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光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光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南京光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嶔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