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0127号之二
申请人:南京光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2层C区。
负责人:石崐,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智和楼)12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
南京光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9日作出(2022)沪0104民初201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南京光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光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嶔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