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91财保103号
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智和楼)12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商业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及财产线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