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楚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421民初1394号
原告:衡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联胜村茶冲组蒸鼎国际花园5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龙开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骅,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军,衡阳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衡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骅、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蒸劳人仲字(2020)13号仲裁裁决书;2、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六个月的停工留薪待遇及一个月的护理费;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不服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蒸劳人仲字(2020)13号仲裁裁决书,依法起诉。仲裁裁决认定被告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不当。停工留薪期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能够正常劳动而不需要暂停工作,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湖南省制定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各类伤情停工留薪期期限进行了规定。被告没有提供工伤医疗机构书面休假证明,证明停工留薪期期限为六个月,因此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六个月没有依据。综上,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蒸劳人仲字(2020)13号仲裁裁决书依据不足,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恳请公正裁决。
被告***答辩称: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蒸劳人仲字(2020)13号仲裁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9年2月到原告**公司承建的江南嘉苑项目部从事泥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现金发放。原告**公司为被告***参加了工伤保险,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9年3月3日,被告***在原告**公司承建的江南嘉苑项目部工作,因提升机出现故障,导致***的左手指被提升机钢丝绳绞压伤,伤后住院治疗。2019年4月8日,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9)衡工伤认字5122号工伤认定书,认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2019年8月29日,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衡劳鉴20190801157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2019年12月16日,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省劳鉴2019年19121611号《再次鉴定结论书》,评定***伤残九级。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蒸劳人仲字(2020)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由被申请人衡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1552元、停工留薪待遇31164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2716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请求。原告**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本院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蒸劳人仲字(2020)13号仲裁裁决书、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衡劳鉴20190801157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劳鉴2019年19121611号《再次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宗劳动争议纠纷。被告***在原告**公司承建的江南嘉苑项目部从事泥工工作时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被告***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其月工资额,根据《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衡阳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94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湖南省实施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工资,本院确定本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194元×8个月=41552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之规定,故原告**公司应当按月支付被告***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时止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具体金额为:5194元×6个月(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8月29日)=31164元。综上,本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衡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关系终止;
二、原告衡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552元、停工留薪期待遇31164元,共计72716元,该款限衡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衡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金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泰安
书记员胡彬
附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由用人单位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